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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企帮帮 12286 2023-05-10
海南公司变更需要提交什么材料?有哪些要求?接下来和企帮帮一起了解下海南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吧!
1.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非格式化的,上传该文件原件影像(印)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上传该文件原件影像(印)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上传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原件影像(印)件。
◆股份有限公司上传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原件影像(印)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上传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原件影像(印)件。
◆国有独资公司上传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原件影像(印)件。
3.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非格式化的,上传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影像(印)件,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字确认。
4.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公司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上传法定代表人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原件影像(印)件(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上传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影像(印)件(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原件影像(印)件)。
◆减少注册资本的,上传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影像(印)件,仅通过报纸发布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可免于提交减资公告材料。
◆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上传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原件影像(印)件。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上传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原件影像(印)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上传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原件影像(印)件;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原件影像(印)件;新股东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影像(印)件。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股权,当事人申请办理股东登记的,应当上传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等继承证明材料原件影像(印)件。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股权继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上传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原件影像(印)件,无须上传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原件影像(印)件;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上传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原件影像(印)件,无须上传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原件影像(印)件。
◆因股东或发起人自身更名,需要变更登记的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上传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原件影像(印)件;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影像(印)件。其中,自然人股东或发起人更改姓名的,如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上传公安部门证明原件影像(印)件,只需上传新的身份证件原件影像(印)件。
外国投资者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名称变更文件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上传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原件影像(印)件。上传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原件影像(印)件,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
◆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上传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影像(印)件。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1.根据《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商事主体通过“海南商事主体登记平台(海南e登记)”申报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再受理纸质材料登记申请。
2.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原《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3.涉及前置许可的,应当上传相关许可文件原件影像(印)件。
4.变更股东的,上传股东、发起人主体资格证明原件影像(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上传身份证原件影像(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上传营业执照原件影像(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上传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影像(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上传社团法人登记证原件影像(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上传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原件影像(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外国投资者的,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认证。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经中国使(领)馆签证并经中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入境手续的护照的,经原件核对后,无需公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原件影像(印)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认证。
◆股东、发起人为其他类型法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原件影像(印)件。
5. 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的,执行人员需到被执行人股权所在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登记机关办理,执行人员出示工作证或者执行公务证,送达生效法律文书副本或者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合法受让人的身份或资格证明。
7.股份有限公司无需进行股东变更登记。
8.在《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公告营业执照作废的,无需缴回已领取的纸质营业执照。
以上就是《海南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全部内容。如果您需要海南公司变更登记,欢迎随时咨询企帮帮。